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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思维——兼评王佳佳法官事件

2024-09-03 14:00:23   来源:网络  阅读量:9898   会员投稿

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再次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纵观古今中外,“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这是大家的共识。法治水平与文明程度呈现正相关的关系,这也是大家的共识。但现在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声音”:一是“法治西方论”,认为法治文明只有西方法治这一种模式,或者认为西方法治是最高级的法治文明,否认文明包括法治文明的多样性存在;二是“法治万能论”,认为法治无所不能,有上帝的视角,知晓一切事物,要求法治要有绝对的准确无误,即时的结果反馈,偏执于完美主义的实现。

法治是规则之治,“无规矩不成方圆”。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和服从法律,法律成为解决社会问题和争议的最终依据。党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被小型汽车碰撞致伤,诉诸法律,王佳佳法官只能适用《民法典》等法律规则给予裁判,而不是根据自己喜好或依据其他人的意见得出结论。这种法律规则的确定性,为人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规则和标准,使得公民可以预知自己的行为将如何受到法律的评价和制裁。这种可预测性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权利的保护。但是,网络上少数言论认为本案应判决全额支持党某某的诉讼请求,不知道他们依据的又是哪一条法律规则?抑或是他们口中所说的就是法律?这也让我们明白了知法、懂法的重要性。他们是否知法——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他们是否懂法——明白法律为什么是这样规定的?

以事实为依据,要求的是法律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司法实践中的一项基本原则。那什么是事实呢?大家可能会说:事实应该是真实的,不是虚构的或假设的;事实应该是可以通过一定手段验证的,如科学研究、调查、观察、证据审查等;事实通常是具体和明确的,而不是模糊或抽象的概念;事实独立于人的主观意愿,它不会因为人们相信或不相信而改变。这些说法认为事实具有真实性、可验证性、具体性、独立性等特点。但这些说法认为的事实,一般指的是客观事实,并不等同于法律事实。因为客观事实,我们可能永远不知道;但法律事实,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制度设计来确定。

作为现代社会的法治概念,法律事实是一种无法达到最优选项背景下的次优制度安排,是一种法律专业的技术处理,让“事实”得以在法律上被认定,从而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来定分止争。那法律事实到底要怎么来认定呢?历史上的神明裁判、刑讯逼供等愚昧、野蛮的事实认定方法都已被法律所弃用,现代法治文明的表现之一,就是法律事实要靠证据来认定。在本案的官方情况通报中,也多次提及“证据”:因为证据能证明,所以对党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因为缺乏证据证明,所以对党某某主张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这就是用证据说话、用证据展示、用证据判断的法律思维。

网络上少数言论,给我们作了事实和证据的一些反面例子,让我们对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有了更深的认识。比如捏造事实,“党某某要一万八、保险公司愿意给一万二、王佳佳法官判了九千块”,企图以毫无事实来源的自编式剧本,营造出矛盾性构造场景,来乱带节奏,抹黑法律形象(注:假设该说法为真,也是“调解不带入裁判”的法律专业操作,这是更深的法律思维,暂不表)。比如假造证据,用北京华贸地库的车辆撞墙事件中的豪车图片来企图假证为王佳佳法官的用车。这些假造证据经过调查很容易被识破,王佳佳法官的名下仅有两辆普通汽车,一辆自用一辆父亲用。这些没有法律属性的事实和证据,极大地浪费社会资源、影响社会秩序,可以称为网络上的“恶瘤”。所以,当我们要判断一些事物时,请多用点法律思维,多用心思考后再下结论,千万不要被一张假的图、一句编的话、一个非法的链接混淆和欺骗。

最后,法治应该是“看得见的正义”。法治不仅要实质正义,也要程序正义。在官方情况通报中我们可以看到,本案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党某某经济条件有限,当地司法局为其指定了援助律师,以保障其法律权利。本案的审限也在法律规定的时限之内,在保证法律办案质量的同时,做到了快速解决纠纷的时效性要求。判决后,党某某也享有继续上诉的权利,但其“未通过法定程序寻求解决”,导致了本案惨剧的发生。

我们的法治,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作为法治建设的主体,大力弘扬人民权益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里的人民,是全体人民,而不是网络上一小撮不知法、不懂法的人。为了让更广大的人民以法律为武器,用法律思维作为做人办事的思维方式之一,我们更要强调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作者简介:陈泓浩,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广东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系清远市2023年度产教融合社科专项课题(编号:ZJCYJY202370)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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